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3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2、3之罪併請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1、2、3所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3所減得之刑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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