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二行「九十五年」,應更正為「九十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二行「九十五年」,乃「九十年」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