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4號確定判決減刑部分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56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18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3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確定在案,因上開犯罪均合於96年度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請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就本案之減刑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至被告另就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563號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2年1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18號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3號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6月,聲請減刑暨定其應執行刑,惟查,上開三案所處之刑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7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1號裁定減刑,並敘明該三罪不合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1紙在卷足憑,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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