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3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
四、五之罪均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10年11月又15日等語。
二、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當。本件抗告人雖不服原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