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高凌霞 被告 陳俊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達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高凌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至於原告請求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