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記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浚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債權金額之發票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160500元之計算式(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不得計算於內)。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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