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債權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裁定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自來水公司供水設備遭受毀損現場處理表所示,損壞單位或廠商係南協公司,聲請人並未釋明列乙○○為債務人之法律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