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2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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