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97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9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編號01、02、03之本票新
臺幣陸萬元部分,對原告票據權利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元
,餘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
轄區,惟系爭本票之付款地在臺中縣(市),有原告提出之
系爭本票21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持有伊於民國95年底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21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204,000元,並持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司票字第10088號民
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業經雙方於雲林地方法院
達成和解,伊數次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但被告並未返還
本票予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嚴
重損害伊之權益,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
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1紙,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
三、被告抗辯略以:原告有匯款3次,每次20,000元,共清償60,
000元,即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3紙本票之票款,目
前尚積欠144,000元未清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臺上字第1031號、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
告雖援引前揭理由,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對伊應無票據權利
存在,惟由被告仍持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一
節可知,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認同,則被告對原告究
有無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一事,尚非明確,且原告因隨時可能
經被告持本院上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其財產,其法律上地位自有受侵害之虞,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
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五、原告主張:被告持由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以97年
度司票字第10088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事實,有上開
裁定影本1份在卷足憑,堪信為真正。
六、本件兩造爭執所在厥為:原告是否已清償票款204,000元完
畢?茲說明如下: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
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參照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意旨)。查兩造有票款204,0
00元且系爭21紙本票由原告簽發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主張已數次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裡,被告未返還本票
予伊云云,惟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應由原告就其已給付票
款204,000元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其已給付票款204,000元予被告之情事,就此
應由其負舉證責任之事實,應受不利之認定,原告主張上開
事實,自無可採。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僅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
1、2、3之本票3紙之60,000元票款,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編
號4至21之本票18紙之144,000元票款云云,足認被告對於原
告業已給付票款60,000元之事實不爭執,視為自認,原告對
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本票3紙之60,000票款業已給付無
庸負舉證責任。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之
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本票3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
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究,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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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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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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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年1月29日│20,000元│96年1月30日│96年1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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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2月27日│20,00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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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年3月29日│20,000元│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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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年4月29日│20,000元│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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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年5月29日│80,000元│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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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6年6月29日│8,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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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6年7月29日│8,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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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6年8月29日│8,000元│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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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6年9月29日│8,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9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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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10月29日│8,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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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11月29日│8,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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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年12月29日│8,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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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1月29日│8,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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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年2月27日│8,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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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3月29日│8,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3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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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4月29日│8,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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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年5月29日│8,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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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6月29日│8,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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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9日│8,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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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年8月29日│8,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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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年9月29日│8,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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