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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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 鄭美鳳
翁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① 林振旺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 被告② 林振興 訴訟代理人 林棟明 被告③ 林棟成 訴訟代理人 翁秋月 被告④ 許文村
⑤謝 許麗華 ⑥許絹⑦ 許雅茹許雅筑許容瑜許清山 ⑪黄 林愛治 ⑫曾 林麗珠 ⑬黃 林秀梅林梅麗林秀美林秀蘭廖金菊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林棟明被告⑱ 黃心慧
陳素貞許江鑫王宗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被告林振興具狀聲請另囑託鑑定相互補償金額),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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