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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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龔裕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邱博向邱淑明邱淑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00152071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邱博向、邱淑明、邱淑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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