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369號債權人 吳柏學 即柏勝工程行債務人勵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狀人欄簽名、蓋章及未為請求金額有關利息利率之計算提出說明,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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