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1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7行應補充記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95年3、4月間起至…」,及所犯法條應加論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及同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㈠被告係分95年3、4月間起至同年4月12日為警查獲止,販賣
仿冒商標之商品,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
㈡被告係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屬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而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業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仍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亦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予以處斷。
㈢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或200元或300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或600元或900元折算為1日。惟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仿冒品名稱│件數│備註│├──┼────────┼─────┼─────────────────┤│1│NIKE上衣│壹拾伍件││├──┼────────┼─────┼─────────────────┤│2│NIKE褲子│壹拾貳件││├──┼────────┼─────┼─────────────────┤│3│ADIDAS上衣│壹拾貳件││├──┼────────┼─────┼─────────────────┤│4│ADIDAS褲子│貳件││├──┼────────┼─────┼─────────────────┤│5│LEVIS上衣│肆拾壹件││├──┼────────┼─────┼─────────────────┤│6│LEVIS褲子│貳件││├──┼────────┼─────┼─────────────────┤│7│PUMA上衣│壹拾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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