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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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傷害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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