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1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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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1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一0七0九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黃金 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收取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貳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