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延收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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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27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吳菁芳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VOTRUNGDUC(中文名: 武重德 ,越南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OTRUNGDUC延長收容。
理由
程序事項
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原為 鐘景琨 ,程序中變更為林宏恩,爰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961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3月5日)起,迄今尚未逾45日,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4月19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延長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月16日
法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