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陳裕文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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