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原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
被告 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原告 鄧美榛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
被告 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