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奕晨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貴香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