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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