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電力公司放射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貳萬叁仟捌佰貳拾│AR0一五八一六│中國│││驗室│隆分行││叁元│八│石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