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2號聲請人徐陳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春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詹春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按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以抵押物之登記名義人為相對人,如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而未為繼承登記,則應以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經查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詹春燕已死亡,且未為繼承登記,故請提出詹春燕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