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69號債權人 蔡巧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健 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系爭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張「建」智,非張「健」智,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二、債務人張健(建)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