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5號上訴人即被告蔡𡦓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隆億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16,350元,如其一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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