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C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訴人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C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A男之母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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