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胡德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周家律 法定代理人 朱南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需經臺灣駐越南辦事處之驗證。
(二)被收養人之生父之出養同意書,需經越南相關機關之公證,並經臺灣駐越南辦事處之驗證。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