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四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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