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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