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自94年8、9月間│自94年8、9月間│││至94年11月11日│至94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6號│94年度偵字第187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6號│95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1日│95年4月6日│├─┼──────┼──────────┼──────────┤│確│法院│同│最高法院││定├──────┼──────────┼──────────┤│判│案號│上│95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3月1日│95年6月15日│├─┴──────┼──────────┼──────────┤││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3348號│6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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