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七號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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