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玉山 間訴訟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1號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