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蔡簡素琴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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