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道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