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岳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岳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莊岳勳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㈡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