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告 洪金 和被告 洪薛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03月26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洪薛惠文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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