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16號
原 告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