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