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俊吉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3,40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民國95年與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
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人自94至97年度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所得來源、工作受僱狀況、每月薪資數額。
㈢必要支出數額: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必要支出數
額欄所載毀諾至今日常生活支出明細表中,住宅、自來水、電力、瓦斯、網路、通訊、保險、教育、交通、醫療等數額,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陳盛春 之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陳盛春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產歸清單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五、提供聲請人95、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4月24日起至97年8月1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租屋,請提供現租賃契約。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