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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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住所詳卷)
甲○之母(住所詳卷)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簡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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