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9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7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黃蕙芳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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