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恩
劉凱倫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恩、劉凱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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