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8年度中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中小字第24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秀珠  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88年度訴字第263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
訟事件訴外人乙○○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經於民國88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院認本件民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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