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5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編│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債券\\息票號│債券發行日│發行人│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日│記名人姓│張數││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名││├─┼────┼───────┼──────┼─────┼──────┼──────┼─────┼────┼──┤│01│金融債券│91-1期次順位金│09101A│91年7月19│新竹國際商業│壹佰萬元整│96年7月19│甲○○○│1││││融債券A券│D0000000│日│銀行││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