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原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次雄 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次雄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彥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原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次雄 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次雄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