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原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次雄 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次雄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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