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聲請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3年2月2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3年3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