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傅素蓮 相對人 沈游 德義
沈游哲穗 黃振原 黃建國 陳三郎 吳進發 沈游 炎崑 沈游 炎雄 沈游 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賠償對象及金額欄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後,相對人即被告 沈游炎雄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第一審(含本訴及反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該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比例負擔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案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本訴裁判費│15,157元│1.由聲請人預納。││││2.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以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8,127元│1.由第一審反訴原告 陳山 預納。││││2.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以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第一審複丈費、建物測量│4,950元│1.99年6月11日4,800元││費及地籍圖謄本費││99年6月11日150元││││均由聲請人預納。││││2.包含239、241及240地號土地,故││││各土地所占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分別││││為:││││①239、241地號土地:3,211元││││(計算式:4,950*(522.12+125.││││60)/(522.12+125.60+350.79)││││=4,950*647.72/998.51=3,210.99││││)││││②240地號土地:1,739元││││(計算式:4,950*350.79/(522.││││12+125.60+350.79)=4,950*35││││0.79/998.51=1,739)│├───────────┼────────┼────────────────┤│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1.由相對人沈游炎雄預納。││││2.第二審審理範圍包含239、241及││││240地號土地,故各土地所占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分別為:││││①239、241地號土地:17,638元。││││(計算式:27,190*(522.12+125.││││60)/(522.12+125.60+350.79)││││=27,190*647.72/998.51=17,637.││││7)││││②240地號土地:9,552元。││││(計算式:27,190*350.79/(522.││││12+125.60+350.79)==27,190*35││││0.79/998.51=9,552.2)│├───────────┼────────┼────────────────┤│合計│65,424元│239、241地號部分:36,006元││││240地號部分:29,418元│└───────────┴────────┴────────────────┘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與賠償對象(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共有人│負訴訟費用比例│負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已預納金額│應賠償對象及金額││││(239、241地號│(240地號土地│(尾數部分經本院調整以符總額)││││││土擔之訴地部│部分)│││││││分)│││││├──┼────┼───────┼───────┼───────────────┼────────────┼──────────────────┤│1│傅素蓮│26834/378486│0│2,553元│20,107元│(應受償17,554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15,157+4,950=20,107)│││││││=2,552.7元)│││├──┼────┼───────┼───────┼───────────────┼────────────┼──────────────────┤│2│吳進發│82/1032│82/1032│5,200元│0│應賠償聲請人傅素蓮5,200元。││││││(2,861+2,339=5,200)││││││││││││││││計算式││││││││239、241地號部分:2,861元:(││││││││計算式:36,006*82/1032=2860.9││││││││元)││││││││││││││││240地號部分:2,339元││││││││(計算式:29,418*0.0795=2,338.││││││││7)│││├──┼────┼───────┼───────┼───────────────┼────────────┼──────────────────┤│3│陳山│480000/0000000│480000/0000000│10,385元(5,708+4,677=10,385)│18,127元│(應受償7,742元)││││││││││││││計算式:││││││││239、241地號部分:5,708元(計││││││││算式:36,006*480000/0000000=5,││││││││707.8)││││││││││││││││240地號部分:4,677元:││││││││(計算式:29,418*0.159=4677.4││││││││)│││├──┼────┼───────┼───────┼───────────────┼────────────┼──────────────────┤│4│陳三郎│41/516│41/516│5,200元│0│應賠償聲請人傅素蓮5,200元。││││││(2,861+2,339=5,200)││││││││││││││││239、241地號部分:2,861元(計││││││││算式:36,006*41/5168=2,860.9)││││││││││││││││240地號部分:2,339元:││││││││(計算式:29,418*0.0795││││││││=2,338.7)│││├──┼────┼───────┼───────┼───────────────┼────────────┼──────────────────┤│5│黃建國│10/1032│10/1032│642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642元。││││││(348+294=642)││││││││││││││││239、241地號部分:348元(計算││││││││式:36,006*10/1032=348.8)││││││││││││││││240地號部分:294元:││││││││(計算式:29,418*0.01=294││││││││)│││├──┼────┼───────┼───────┼───────────────┼────────────┼──────────────────┤│6│黃振原│10/1032│10/1032│642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642元。││││││(348+294=642)││││││││││││││││239、241地號部分:348元(計算││││││││式:36,006*10/1032=348.8)││││││││││││││││240地號部分:294元:││││││││(計算式:29,418*0.01=294││││││││)│││├──┼────┼───────┼───────┼───────────────┼────────────┼──────────────────┤│7│ 張火盛 │80000/336432│80000/336432│15,534元│0│一、應賠償聲請人傅素蓮2,393元。││││││(8,562+6,972=15,534)││二、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13,141元。││││││││││││││239、241地號部分:8,562元(計││││││││算式:36,006*80000/336432=8,││││││││561.8)││││││││││││││││240地號部分:6,972元:││││││││(計算式:29,418*0.237││││││││=6972)│││├──┼────┼───────┼───────┼───────────────┼────────────┼──────────────────┤│8│ 沈游炎崑 │26834/378486│0│2,553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2,553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2,552.7)│││├──┼────┼───────┼───────┼───────────────┼────────────┼──────────────────┤│9│沈游炎雄│26834/378486│0│2,553元│27,190元│(應受償24,637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2,552.7)│││├──┼────┼───────┼───────┼───────────────┼────────────┼──────────────────┤│10│ 沈游德義 │26834/378486│0│2,553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2,553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2,552.7)│││├──┼────┼───────┼───────┼───────────────┼────────────┼──────────────────┤│11│ 沈游瑞蘭 │26834/378486│0│2,553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2,553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2,552.7)│││├──┼────┼───────┼───────┼───────────────┼────────────┼──────────────────┤│12│沈游哲穗│26834/378486│0│2,553元│0│應賠償相對人沈游炎雄2,553元。││││││││││││││(計算式:36,006*26834/378486││││││││=2,552.7)│││├──┼────┼───────┼───────┼───────────────┼────────────┼──────────────────┤│13│ 江陳綢 │0│26834/63081│12,503元│0│一、應賠償相對人陳山7,742元。││││││││二、應賠償聲請人傅素蓮4,761元。││││││(計算式:29,418*0.425││││││││=12,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