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森具保人葉啟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啟賢所繳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葉啟賢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忠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葉啟賢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且受刑人陳忠森復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