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鄭伏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竹苞┌─────────────────────────────────────────────────┐│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鄭伏山│澎湖一信總社│99年7月30日│92,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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