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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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江煥成被告黃恊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丙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煥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恊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江煥成於民國99年7月12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黃恊成於100年4月21日到案執行,已將執行傳票分別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之戶籍地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及「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苗栗縣苗栗市○○里○○路○○○號12樓之1」之居所地,並於100年4月11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江煥成於
100年4月21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苗栗縣公館鄉鶴山村5鄰176之1號」之戶籍地址,由具保人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30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5日 苗檢秀執丙 100執967字第06
702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6月7日拘提不獲報告書、黃恊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江煥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江煥成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