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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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19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子○○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在其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住處召集:
㈠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
助會,每會會金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五十一人次;㈡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屆期,採內標制之
互助會,每會會金二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四十二人次;㈢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
助會,每會會金一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五人次;㈣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期,採內標制之互
助會,每會會金二萬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八人次;之四個民間互助會,詎子○○自八十六年六月間起,因其資金週轉困難,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標單)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因每個互助會均在其前開住所開標,子○○即在主持每次互助會開標時,先在紙條上偽以填載未到場開標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因依台灣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上書寫自己在互助會之會員編號及願出利息數額,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是子○○先在紙條上偽以填載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未到場之會員託標,足以生損害於未到場,為其冒標者會員之參與競標之正確性,然後子○○再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會款,前開四個互助會之冒標情形如下:
㈠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屆期如附表一所示之
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附表一所示 吳麗雪 等未到場投標之十五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三百二十八萬零七百元。
㈡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屆期如附表二所示
之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附表二所示吳麗雪等未到場投標之十四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五百零一萬零八百元。
㈢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屆期如附表三所示之
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附表三所示 楊素貞 等未到場投標之十九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三百六十八萬六千五百元。
㈣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期如附表四所示之
互助會,先後連續冒用附表四所示楊素貞等未到場投標之十六人次會員編號阿拉伯數字名義,偽造完成以該等會員名義參與投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行使及佯稱得標,冒標所得金額七百零八萬八千二百元。
子○○以前述手法,先後共冒標詐得一千九百零六萬六千二百元,嗣上開四個互助會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停標後,方為會員發覺,而知上情。
二、案經申○○、午○○、酉○○、壬○○、玄○○、巳○○、戌○○、癸○○、庚○○、戊○○、己○○、丑○○、辛○○、黃○○、丁○○、辰○○、乙○○、卯○○、亥○○、丙○○、宙○○、宇○○、未○○、寅○○、甲○○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及天○○、地○○、A○○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之部分,經告訴人申○○(偵字卷第九、十頁參照)、午○○(偵字卷第十一、十二頁參照)、酉○○(偵字卷第十三、十四頁參照)、壬○○(偵字卷第十五、十六頁及第九五頁參照)、玄○○(偵字卷第十七、十八頁參照)、巳○○(偵字卷第十九、二十頁及第一一五頁參照)、戌○○(偵字卷第二一、二二頁參照)、癸○○(偵字卷第二三、二四頁及第一○六頁參照)、庚○○(偵字卷第
二五、二六頁參照)、戊○○(偵字卷第二七、二八頁參照)、己○○(偵字卷第二九、三十頁參照)、丑○○(偵字卷第三一、三二頁參照)、辛○○(偵字卷第三三、三四頁及第一0五頁反面參照)、辰○○(偵字卷第三五、三六頁)、乙○○(偵字卷第三七、三八頁參照)、亥○○(偵字卷第三九、四十頁參照)、宙○○(偵字卷第四一、四二頁及第九六頁參照)、宇○○(偵字卷第四三、四四頁參照)、未○○(偵字卷第四五、四六頁參照)、天○○(偵字卷第四七、四八頁參照)、地○○(偵字卷第四九、五十頁參照)、A○○(偵字卷第五一、五二頁參照)、卯○○(偵字卷第一○六頁反面、第一0七頁正面參照)、 陳金鳳 (偵字卷第一二七頁反面、第一二九頁參照)、 林坤地 (偵字卷第一二七頁反面、第一二八頁正面參照)、 劉秀香 (偵字卷第一二八頁反面、第一二九頁正面參照)、黃○○(偵字卷第一三0頁參照)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前開四個互助會會單、手札及互助會簿在卷可稽(偵查卷第六一頁至第六四頁及本院卷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公訴蒞庭字第二0九二二號補充理由書所附之附件二至附件九參照),而被告亦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㈠告訴人申○○等人之指訴及㈡卷附之互助會會單、手札及互助會簿等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二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犯行,而被告並非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冒標會員本人,竟行使偽造各該會員名義之標單準私文書,自足以生被冒標會員參與競標之正確性,本件關於被告之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未到場開標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
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因依台灣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如會員在開標時於空白紙條上書寫自己在互助會之會員編號及願出利息數額,已足以辨明該張紙條為特定之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是被告在紙條上偽以填載互助會會員編號之阿拉伯數字及願所出利息數額而偽造完成特定會員願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準私文書後,復持之向到場之會員行使表示為該未到場之會員託標,足以生損害於未到場,為其冒標者會員之參與競標之正確性之行為,核係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本院卷附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0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向到場會員及其他會員施用詐術佯稱為其所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時間緊密,且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各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俱為故意犯,且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罪處斷。被告連續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該連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連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㈡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得利益高達一千
九百餘萬元、犯罪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年,與被告之犯行相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所行使偽造之前述標單,業據被告於本院前開期日審理
時供稱均已因丟棄而均滅失不存在(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審判筆錄參照),是被告在上開標單上偽造之署押,既已因標單滅失而不存在,本院即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應予說明。
㈣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子○○於於前開互助會單上虛列如附表
一編號三六、三九至四四、四七、四八、附表二編號三四至
三六、附表三編號三一至三四及附表四編號三五至三八之會員等語,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惟「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制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而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情形,應依該條處罰外,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查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而成立,並由會首制作會單,記載會員姓名及相關事項,交由會員收執以為憑信,會單上所列會員姓名,並非會員之署押,故會首在其有權制作之會單上縱有虛列他人姓名為會員,乃屬內容不實,並非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會單,不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在前述會單上虛列會員之姓名,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並不該當於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本院前述對被告為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就公訴人此部分對被告起訴之行為為其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於上開互助會會單上所虛列之會員均未實際繳納會金,故此部分亦不予計入被告詐欺所得之金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申○○、午○○、酉○○、壬○○、玄○○、巳○○、戌○○、癸○○、庚○○、戊○○、己○○、丑○○、辛○○、黃○○、丁○○、辰○○、乙○○、卯○○、亥○○、丙○○、宙○○、宇○○、未○○、寅○○、甲○○、天○○、地○○、A○○如不服本判決,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斟酌是否提起上訴,不得直接向本院提起上訴,且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本判決之時間為準,並非以告訴人收受本判決之時間為準)。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屆期,每月一萬
元,含會首共五十一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41│吳麗雪│85/05/01│2,300元│308,000元│├───┼─────┼────┼────┼─────┤│48│巳○○│85/06/01│2,500元│300,000元│├───┼─────┼────┼────┼─────┤│47│巳○○│85/07/01│2,600元│288,600元│├───┼─────┼────┼────┼─────┤│43│ 黃嘉豐 │85/09/15│2,700元│270,100元│├───┼─────┼────┼────┼─────┤│36│ 廖俊興 │85/12/01│2,700元│255,500元│├───┼─────┼────┼────┼─────┤│40│楊素貞│85/12/15│2,500元│262,500元│├───┼─────┼────┼────┼─────┤│39│楊素貞│86/01/01│2,300元│269,500元│├───┼─────┼────┼────┼─────┤│42│吳麗雪│86/02/01│2,600元│259,000元│├───┼─────┼────┼────┼─────┤│44│黃嘉豐│86/03/01│2,700元│255,500元│├───┼─────┼────┼────┼─────┤│34│ 廖金龍 │86/06/15│3,000元│217,000元│├───┼─────┼────┼────┼─────┤│29│ 廖添福 │86/11/01│3,000元│182,000元│├───┼─────┼────┼────┼─────┤│22│ 黃曉貞 │87/05/01│3,000元│133,000元│├───┼─────┼────┼────┼─────┤│16│ 劉惠娟 │87/09/15│3,000元│98,000元│├───┼─────┼────┼────┼─────┤│24│壬○○│87/10/01│3,000元│98,000元│├───┼─────┼────┼────┼─────┤│31│亥○○│87/12/15│3,000元│84,000元│├───┴─────┴────┴────┴─────┤│合計冒領金額:3,280,700元│└─────────────────────────┘附表二: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屆期,每月二
萬元,含會首共四十二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35│吳麗雪│86/02/01│4,600元│569,800元│├───┼─────┼────┼────┼─────┤│34│楊素貞│86/03/01│4,000元│592,000元│├───┼─────┼────┼────┼─────┤│37│吳麗雪│86/03/15│4,300元│580,900元│├───┼─────┼────┼────┼─────┤│36│楊素貞│86/04/01│4,700元│566,100元│├───┼─────┼────┼────┼─────┤│10│ 黃登旺 │87/01/01│6,000元│364,000元│├───┼─────┼────┼────┼─────┤│29│ 劉進發 │87/06/15│6,000元│280,000元│├───┼─────┼────┼────┼─────┤│38│黃○○│87/08/01│6,000元│266,000元│├───┼─────┼────┼────┼─────┤│24│黃曉貞│87/09/01│6,000元│266,000元│├───┼─────┼────┼────┼─────┤│02│天○○│87/09/15│6,000元│266,000元│├───┼─────┼────┼────┼─────┤│30│ 劉林英 │87/10/01│6,000元│266,000元│├───┼─────┼────┼────┼─────┤│03│天○○│87/12/01│6,000元│252,000元│├───┼─────┼────┼────┼─────┤│32│宇○○│87/12/15│6,000元│252,000元│├───┼─────┼────┼────┼─────┤│42│戌○○│88/01/01│6,000元│252,000元│├───┼─────┼────┼────┼─────┤│31│宙○○│88/03/01│6,000元│238,000元│├───┴─────┴────┴────┴─────┤│合計冒標金額:5,010,800元│└─────────────────────────┘附表三: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九日一日屆期,每月一萬
元,含會首共三十五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31│楊素貞│86/08/01│2,200元│234,000元│├───┼─────┼────┼────┼─────┤│33│吳麗雪│86/09/01│2,500元│225,000元│├───┼─────┼────┼────┼─────┤│32│楊素貞│86/09/15│2,000元│240,000元│├───┼─────┼────┼────┼─────┤│34│吳麗雪│86/10/01│2,500元│225,000元│├───┼─────┼────┼────┼─────┤│10│宇○○│87/03/01│2,300元│192,500元│├───┼─────┼────┼────┼─────┤│06│壬○○│87/03/15│2,500元│187,500元│├───┼─────┼────┼────┼─────┤│11│宇○○│87/04/01│2,500元│187,500元│├───┼─────┼────┼────┼─────┤│08│宙○○│87/05/01│2,800元│180,000元│├───┼─────┼────┼────┼─────┤│12│ 楊素梅 │87/06/01│2,800元│180,000元│├───┼─────┼────┼────┼─────┤│09│宙○○│87/06/15│3,000元│175,000元│├───┼─────┼────┼────┼─────┤│14│劉進發│87/07/01│3,000元│175,000元│├───┼─────┼────┼────┼─────┤│15│午○○│87/08/01│3,000元│175,000元│├───┼─────┼────┼────┼─────┤│18│黃○○│87/09/01│3,000元│175,000元│├───┼─────┼────┼────┼─────┤│16│申○○│87/09/15│3,000元│175,000元│├───┼─────┼────┼────┼─────┤│25│ 林時清 │87/10/01│3,000元│175,000元│├───┼─────┼────┼────┼─────┤│19│黃○○│87/11/01│2,000元│200,000元│├───┼─────┼────┼────┼─────┤│26│林時清│87/12/01│2,000元│200,000元│├───┼─────┼────┼────┼─────┤│27│劉惠娟│87/12/15│2,100元│197,500元│├───┼─────┼────┼────┼─────┤│20│ 江桂花 │88/01/01│2,500元│187,500元│├───┴─────┴────┴────┴─────┤│合計冒標金額:3,686,500元│└─────────────────────────┘附表四: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期,每月二萬
元,含會首共三十八會之互助會┌───┬─────┬────┬────┬─────┐│會單會│遭冒標會員│冒標日期│投標金額│冒標金額││員編號│││││├───┼─────┼────┼────┼─────┤│37│楊素貞│86/10/01│5,000元│495,000元│├───┼─────┼────┼────┼─────┤│35│吳麗雪│86/11/01│4,800元│501,600元│├───┼─────┼────┼────┼─────┤│11│劉林英│86/12/01│5,600元│475,200元│├───┼─────┼────┼────┼─────┤│12│劉進發│87/01/01│6,000元│448,000元│├───┼─────┼────┼────┼─────┤│38│楊素貞│87/03/01│4,800元│471,200元│├───┼─────┼────┼────┼─────┤│36│吳麗雪│87/03/15│5,500元│449,500元│├───┼─────┼────┼────┼─────┤│30│ 李秋雲 │87/04/01│5,500元│449,500元│├───┼─────┼────┼────┼─────┤│13│酉○○│87/05/01│5,800元│440,200元│├───┼─────┼────┼────┼─────┤│02│壬○○│87/06/01│6,000元│434,000元│├───┼─────┼────┼────┼─────┤│33│巳○○│87/06/15│6,000元│434,000元│├───┼─────┼────┼────┼─────┤│14│亥○○│87/07/01│6,000元│434,000元│├───┼─────┼────┼────┼─────┤│03│ 陳桂鶯 │87/09/01│5,800元│426,000元│├───┼─────┼────┼────┼─────┤│05│黃○○│87/09/15│5,800元│426,000元│├───┼─────┼────┼────┼─────┤│04│黃○○│87/10/01│6,000元│420,000元│├───┼─────┼────┼────┼─────┤│32│巳○○│87/12/15│6,000元│392,000元│├───┼─────┼────┼────┼─────┤│15│廖添福│88/01/01│6,000元│392,000元│├───┴─────┴────┴────┴─────┤│合計冒標金額:7,08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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